适用对象:船东、船舶经营人及船舶管理人
根据《MARPOL公约》第六附则附录九的修正案,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,要求船舶在日历年度内收集并报告额外的燃油消耗数据。
新增的数据包括:
- 按用油设备类型和燃油种类划分的燃油消耗量(包括主机、辅机等)
- 船舶非航行状态下按设备和燃油类型划分的燃油消耗量
- 接入岸电的电能供应量
- 载货航程距离
- 创新技术的安装情况
- 总运输工作量
- 对SEEMP第二部分的更新与审核
根据《MARPOL公约》第六附则第5条的规定,船舶的能效管理计划(SEEMP)第二部分需进行修订,并由旗国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进行审核,方可开展上述数据的收集工作:
- 现有船舶:应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审核
- 2025年8月1日或之后交付的新船舶:应在投入运营前完成审核
MEPC.395(82)第7节明确推荐了采集这类细化燃油消耗数据的主要方法:
- 使用流量计
- 监控燃油舱(加注和消耗情况)
劳氏船级社(LR)理解,在多数情况下,为提升数据采集的准确性,将需要采用流量计。
若主要方法无法适用,也可使用以下替代方法:
- 使用差值法(如加注量减去余油量)
- 使用估算法
若采用替代方法,需说明为何无法使用主要方法。若采用估算法,则必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对估算程序的批准。
关于“航行中(Under way)”与“非航行中(Not under way)”的定义
在MEPC 83会议上,通过了对《2024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(SEEMP)制定指南》(MEPC.395(82))的修正案(MEPC.401(83)),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义:
- “航行中”是指从“全速航行起点(FAOP)”至“海上航行结束点(EOSP)”的期间,此定义参考了《海事单一窗口建立指南》(FAL.5/Circ.42/Rev.3)
- “非航行中”则是指从EOSP至下一次FAOP之间的时间段
因此,根据MEPC.401(83),航程距离和航行时间应仅在“航行中”阶段记录,而非仅依据船舶是否启用自身推进。
劳氏进一步理解如下:
- 船舶开始抛锚作业、漂航、船对船作业或进入需降速的运河航行等操作,且需偏离正常航速时,即触发EOSP,视为非航行中
- 完成上述操作并达到FAOP后,才重新视为“航行中”
这意味着,未来船舶应采纳基于航程的报告方法,而非按日记录,以确保准确反映燃油消耗、航程与时间。
船东与管理人当前应采取的行动
船东、船舶经营人及管理人应尽早规划数据收集工作,确保在2026年1月1日前船上已配备所需设备及程序。
关于数据收集起始时间的说明
国际船级社协会(IACS)已发布统一解释文件UI MPC131,明确规定:不应在日历年度中途开始收集并报告新增数据。IMO也在MEPC.1/Circ.913中表达了同样立场。
对于现有船舶(2025年8月1日后)
若船舶已根据当前《MARPOL附则六》附录九持有经验证的SEEMP第二部分,并已在2025年8月1日前开始数据收集,应继续按现行标准收集数据至2025年12月31日,以保证该年度内的数据一致性。
自2026年1月1日起,这些船舶需开始收集MEPC.385(81)附件中所列的新增数据。
对于新船(2025年8月1日后)
若船舶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后投入营运并开始数据收集,则应从启用当日起直接采集包括新增项目在内的MEPC.385(81)附件中的数据。
在此情形下,LR将要求船舶自投入营运之日起按照最新要求收集全部数据。
我们的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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